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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车辆管理规定(精选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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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局车辆管理规定(共9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大家喜欢!在此,感谢网友“wqxh”投稿本文!

公安局车辆管理规定

篇1:公安局车辆管理规定

公安局车辆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充分发挥公安车辆的效能,推进车辆管理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结合全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车辆是指全市公安机关内部所有公用汽车和摩托车,驾驶员是指公安机关内部持有驾驶证并列入管理的民警、职工和辅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分局、支队和市局机关各处室、全体公安民警、内部职工。各辖市(区)局参照执行。

第二章 车辆购置和配备标准

第四条 从严控制车辆购置,实行报废更新制度。报废更新车辆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市局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后办理。新增车辆,需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办理。

第五条 新增车辆的采购,由市局后勤管理处通过政府采购中心或者公安部、省厅车辆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第六条 新车购置严格按照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市局有关配备标准规定执行,确因侦查工作等需要采购超标车辆的,需报市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七条 凡违反规定擅自购车的,车辆收缴市局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基层所队只核定一辆公安专段号牌或地方号牌车辆,其余车辆均办理警字号牌。

第九条 新购车辆一律办理警字号牌,因侦查工作等需要确需办理公安专段号牌或地方牌照的,需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条 所有警字号牌车辆外观制式应符合公安部涂装规范和标准,并配备必要的警用装备。

第三章 车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出车登记报告制度。除出现场、执行紧急任务外,出车前必须填写《出车请示单》,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出车。市内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出市由分局、支队、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出省需经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不配专车。市局党委成员,分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刑侦工作的副分局长,各支队主要负责人、分管勤务和侦查工作的副支队长公务用车相对固定。分局、支队,机关处室其他负责人保证工作用车。各级负责人要厉行节约,自觉遵守用车规定。

第十三条 严禁公车私用,确因特殊情况急需用车的,需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四条 实行夜间出车报备制度。禁止公安车辆在外停放过夜,每晚10:30市局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市局大院车辆停放情况进行点名检查,检查情况次日报市局督察支队,由督察支队予以通报。如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过夜的,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市局督察支队备案。市局交巡警支队、监管支队、水警支队、公安干校、公交分局、机场分局以及市局所属企事业单位也应照此执行。

第十五条 公安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按时参加年度车辆检验。凡车况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未参加年度检验的车辆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上路行驶。严禁无牌、无照、手续不全或报废车辆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 警字号牌车辆必须由着装民警驾驶。公安专段号牌车辆必须由民警或经市局核准的内部职工驾驶。

第十七条 严禁将公安车辆和号牌转借给非公安单位或非公安机关人员使用,严禁使用案件暂扣车辆。

第十八条 对油耗高、车况差或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车辆,应当予以强制报废,号牌和行驶证统一上缴市局后勤管理处,统一办理报废手续。

第四章 车辆维修和供油

第十九条 公安车辆实行专人管理,并建立车辆维修档案。车辆维修审核由市局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实行年度定额包干,超支自理。当年节余部分可转入下年度使用。各类车辆维修定额标准:微型车(长安之星、国产皮卡、昌河等)每年1600元;普通轿车(桑塔纳系列、国产面包车、国产吉普等)每年元;各类进口车辆、高级轿车和旅行车每年2500元;摩托车每年300元。

第二十一条 市局后勤管理处负责办理车辆维修审核手续,并对车辆维修厂家进行统一招标。所有车辆应在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保养,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指定修理厂维修的,或车辆维修经费超支的,由市局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经市局分管财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修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车辆加油采取油卡管理方式,实行一车一卡,加油站相对固定。

第二十三条 公安车辆实行定量供油管理。车辆每月供油标准为:微型车50公升,轿车80公升,中型车(面包车、吉普车、旅行车、皮卡车)100公升,大型车(15座以上客车、卡车、)120公升。遇特殊情况需增加供油量的,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市局分管财务局领导批准后,由市局后勤管理处增拨。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内部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建立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模范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执行“五条禁令”,按时参加体检和驾驶证审验,自觉服从交巡民警、督察民警的指挥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民警申领驾照,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市局分管财务局领导批准,市局后勤管理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七条 严禁无证无照驾驶机动车,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

第二十八条 驾驶警字号牌车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警灯、警报器使用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服从交巡警部门的鉴定和处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物损一万元以上、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的,应于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局后勤管理处,并同时报市局纪委、督察支队备案。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负事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分别按车辆损失修理费的10%、5%赔偿。对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公车私用的,事故责任人按全部责任予以赔偿。故意延误、瞒报的,追究当事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三十条 经车辆维修厂认定,因车辆保养不善、使用不当或疏忽大意致使车辆发生机械故障事故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经济损失的10%—20%进行赔偿。不遵守公安车辆管理使用规定,发生车辆被盗等问题的,按车辆折旧后的价值全额赔偿。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督察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通报记分、赔偿损失和纪律处分。对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的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松懈,导致单位内部发生严重违反车辆管理规定,或多次发生重大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交巡警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公安民警和公安机关内部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局督察支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局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2:车辆管理规定

车辆管理规定

一、镇机关所有车辆,除值班车外,,夜晚和公休日车辆全部入库,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

二、确因工作需要,夜晚及公休日用车,需事先向镇党委书记、镇长请示,经同意后转告办公室,办公室进行核对后方可用车。

三、司机在未出车时,要在宿舍随时听从安排,有事需先向办公室请假,不得私自外出。

四、司机因饮酒或其他原因而延误了机关的正常用车秩序,要给予警告处分,到年底累计达到3次,要扣发奖金200元;司机因饮酒或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要扣发年底安全奖。

五、司机要时刻注意车辆保养,不开带病车;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要提前与办公室联系,以便办公室安排机关用车。

六、车辆需要维修,司机需事先向主要领导提出申请,待主要领导同意后,到镇政府指定地点进行修理。如车辆未到镇政府指定地点修理的,镇政府不予承认,费用自理。

七、镇机关所有车辆均归办公室统一调度,确因工作需要安排用车的,必须上报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发车。

八、本规定适用与镇机关所有车辆,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车辆管理规定

为维护****小区正常的车辆停放秩序和交通,制定本规定:

1、服务中心将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入地下停车场。

2、已购买车位的业主,需及时到服务中心办理出入卡,交纳相关费用。此证遗失后应立即与服务中心取得联系,并重新补办,否则,所产生的责任由该车主承担。

出入卡实行专卡专车专用,禁止业主转借他人使用,否则,如发生车辆丢失或损坏,由车主自行负责。

3、根据****物价局的规定,车位物业费20元∕月中不含车辆看管的费用,如其车辆丢失或损坏,物业免责。

4、进入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并正确使用出入卡,限速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5、不准在地下停车场内任何场所试、练车及洗车,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6、停放好车辆后,须锁好、关好车门窗,车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

7、车辆请在规定的道闸处刷卡进出,不允许有冲栏行为,请勿采取搬弄或破坏道闸进出,否则,服务中心将以破坏和盗车予以扣车,若造成设施设备损坏,该车主负责赔偿。

8、如车辆丢失或损伤,物业服务中心不负责赔偿,但可协助办理保险手续等证明。

9、严禁运载剧毒、易燃易爆、携带非法枪支弹药等不安全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10、业主应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位上,私家车位如同私产,严禁占用他人车位,更不得乱停乱放,影响交通。若业主擅自占用他人车位停放车辆或乱停乱放,造成自己或他人车辆丢失或损坏的,由该责任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11、不准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否则照价赔偿。

12、禁止2.5吨以上货车(含2.5吨)、限高2.3米的车辆进入地下车场。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除外。

13、送货、搬运及接客车辆,须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

货物起卸后,送货车辆立即离开小区。在任何情况下,司机不得离开车辆。

如车辆影响小区正常的交通及管理秩序,服务中心人员有权采取拖车等相应措施予以处理。

14、当车辆已停满时,服务中心人员有权拒绝车辆的进入。此外,服务中心有权拒绝不合作的车辆及载有危险货物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15、所有车辆须遵循地下停车场内交通标志,听从秩序维护员指挥。若车辆秩序维护员故意刁难,车主可向服务中心投诉。

16、未尽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规。

****物业****客户服务中心

20xx年8月 01日

篇4:车辆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使公司公车管理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确保公车的合理和有效使用,加强用车安全及用车成本,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车驾驶者及用车过程的管理。

3.车辆管理

公车的使用必须坚持:“安全、节约、规范”的原则。公司公务车由综合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公车使用部门需建立公车使用台帐,明确记载公车使用事由、使用时间、使用人及批准人备查。

3.1车辆的购置与管理

3.1.1公司综合部负责车辆的购置工作。

3.1.2公司综合部负责相关车籍资料、证件和保险资料的保管,以及办理证照审验等工作。

3.2车辆的调度

3.2.1公司综合部负责公车的统一调度。

3.2.2公务车的使用用于接送公司重要客人、财务部门到银行取送数额较大金额、办理有关紧急公务等事项;不提供私人用车,如遇特殊的紧急情况,须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同意,经综合部安排用车,同时自行承担车辆通行费、油耗和意外损失责任。

项目用车需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车。

3.3车辆的使用

3.3.1用车部门及使用人需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

3.3.2综合部根据《车辆使用申请单》的审批情况,统筹安排车辆使用。

3.3.3紧急情况下,可先安排用车,但事后相关用车人须补办上述手续。

3.3.4车辆使用人在用车后,须填写当日出车记录,在《车辆使用申请单》上按实填写“起点表数”、“止点表数”等数据,以便相关部门建立台帐及审核。车辆使用后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场地,不得擅自将车子开回家或私用,若由于工作等原因当天无法返回,除要在《车辆使用申请单》上注明外,在用车前需提前报公司领导同意。

4.驾驶者管理

4.1驾驶者资格

申请驾驶车辆者必须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正式驾驶证,凭证驾车,否则发生其他一切交通意外情况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其本人承担,一概与公司无关。

4.2驾驶者要求及纪律

4.2.1驾驶者要遵守国家有关驾驶员、车辆各项管理法规,遵守公司制定的用车管理规定。

4.2.2驾驶者要自觉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坚持安全学习,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谨慎驾驶。行驶时要系好安全带,严禁驾驶手机聊天,严禁酒后驾驶、开英雄车。

4.2.3驾驶者接送宾客时,不得搭乘其他不相干人员,应注重维护自身形象,不得参与不良活动和有损公司形象的活动。

4.2.4驾驶者不得将公司公车外借和私自调换。公车不用时,应规范停放在规定的地点。

4.2.5驾驶者应妥善保管好公车上的随车工具、附件、证件等。如发生随车工具、附件、证件丢失、被盗、损坏,当事人应负责按规定赔偿。

4.2.6驾驶者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内外清洁卫生。

4.2.7在车辆发生故障时,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在指定地方维修,没有批准的车辆维修费用不予报销。

5.其他情况

各类交通违章罚款规定。闯红灯、违禁令、逆向行驶、穿拖鞋、酒后驾车、超速20%以上等不良行为造成的罚款公司一律不准报销。公车使用管理部门将建。立公车使用详细台帐,根据记录的车辆日使用情况,查找出违规时的当事人,按照“谁违规、谁买单”的原则,相应的罚款在当事人的工资中扣除。

6.附件

《车辆使用申请单》

篇5:车辆管理规定

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荣幸中标成为XXX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每个家庭的必要交通工具,汽车消费时代已来临。为了您和家人今入住本小区后,能体验到高生活品质及小区业主间的安定和谐,本小区的停车位一定要最大限度的合理利用。随着车辆的增加,我物业公司根据小区的规划设计,结合我公司多年的物业服务经验,为本小区制定了安全、合理、规范的车辆管理制度。在您购房初期我公司有义务将小区所配套的车位使用情况告知各位业主:

一、根据设计成果本小区采用人车分流设计,在规划设计中地下车位为1:1。小区交付入住后车辆一律不允许停放在小区内地面上或广场上。建议首期业主先买先得,后期无停车位的业主可选择商业付费停车位。

二、对于小区业主已购车位的只收取30元/月车位服务费,并发放蓝牙感应卡(一车一卡制),方便业主进出地下车库。对于未购买车位业主需将车辆停放在车库的,可通过物业公司联系空余车位承租使用,预计每个车位租金500---600元/月。对于访客和送货车辆采取计时收费。商业配套车位,对所有进出车辆采取计时收费管理。

三、对于非机动车辆停放,一律停放在小区建造的非机动车

位上或储藏间内,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缴纳非机动车辆物业服务费。小区为电瓶车专设刷卡充电站,严禁将电瓶车通过电梯托运至楼层。

通过我们竭诚服务和各位业主的大力支持与配合,我们有信心将XXX小区打造宣城最宜居和最和谐社区。

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xx年5月3日

篇6: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巴彦淖尔紫金公司消防车辆的管理,在保障本企业单位的消防安全下,确保消防车辆时刻处于最佳的使用状态,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快速和准确有效地投入灭火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严禁非驾驶员驾驶操作消防车辆,无关人员不得动用车上的开关、按钮等设备。

2、消防车辆专车专用,随车配备的装备、器材只准本车使用,严禁转借和挪用。

3、消防车辆使用后应及时认真检查,及时恢复战备执勤状态。

4、消防车辆除灭火、训练、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外,不准挪作它用。

5、消防车辆应及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车辆训练、火警出动应统一调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外援,必须经领导批准。

6、在灭火战斗结束后,应及时将车辆加满水或泡沫,检查整理车辆器材,如有损坏应及时添补。

7、车辆使用后,应打开出水阀,放干余水,避免长时间出现侵蚀,冬季以防冻裂出水管。

8、车辆在启动消防水泵后,在无水的状态下,发动机不得高速运转。

9、消防车辆的定期保养应遵照专用的维护保养手册的要求实施,确保车辆处于完好的状态。

10、认真填写消防车辆出车单、车辆交接薄。

篇7: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加强景区消防安全工作,汉阳陵博物馆给安全保卫部配备了一辆消防专用车辆,以确保景区消防安全,现就如何加强消防车辆的管理和保养,确保消防车辆安全正常使用,特定制消防车辆管理制度如下:

一、消防车辆由保卫部一名副主任负责管理。

二、消防车辆必须由一名专人驾驶,要按规定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三、该车辆主要保障景区消防灭火和平时灭火训练使用。

四、非专业人员,不得动用消防车辆,严禁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五、严禁私自将消防车辆开出景区,需要加油时,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如确需要外出必须经当天带班馆领导同意,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六、专业人员要经常检查车辆,并确保消防车辆内外清洁,车上消防工具、设备完好。

篇8:消防车辆管理规定

1、做好消防设备的定期检查工作及维修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备。

2、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教育培训。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并及时消除隐患。每年5月集中开展车辆发动机、电源线系统油污状况排查,对存在易引起自燃隐患的车辆,应清除油污,消除危害因素存在。

4、保持疏散通道、车辆安全出口畅通。

5、严禁随意在车辆大功率使用电线范围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电线存在,导致车辆自燃。

6、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7、组织学习和演练应急预案。

篇9:环卫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

第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

★ 公司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 消防部队车辆管理规定

★ 危化品车辆管理规定

★ 车辆年检时间规定

★ 车辆折旧年限规定

★ 车辆管理先进事迹

★ 车辆管理方案

★ 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 车辆管理总结

★ 昆明车辆保险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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