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黑龙江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共3篇),一起来阅读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此,感谢网友“tonm110”投稿本文!
篇1:黑龙江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黑龙江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日前,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办法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具有黑龙江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信息已录入省级残联数据库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每月补贴不低于100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各地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此前各地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其补贴标准低于本实施办法的,按本办法执行;高于本实施办法的,执行原标准。
发放程序:20个工作日审批申请
原则上由残疾人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可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审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1月1日前录入省级残联数据库的,自201月1日起发放补贴;之后录入的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补贴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如需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监管办法,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
政策衔接: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这两项补贴。
篇2:四川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四川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四川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通知》,决定 从年1月1日起,四川省建立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这意味着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四川省户籍低保对象从2016年起将在原相应低保费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领取60元补贴。
通知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四川省户籍低保对象。补贴标准2016年按每人每月60元执行,-每年提高10元,到20达到每人每月10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按现行政策执行,即:对一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费用补贴,对二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费用补贴。
据了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当地民政部门组织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当地残联组织发放。
申领程序为自愿申请、逐级审核、补贴发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和残联提供的发放对象名单、银行帐号等材料,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享受对象的银行帐户。实行直接发放确有困难的`个别地方,可以通过乡镇(街道)发放现金。
其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通知明确,有5种情形之一将停止发放相应补贴:残疾人死亡的;残疾人户籍迁出本省的;残疾人不再享受低保的; 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通知强调,各地要将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民生实事,每年一季度公示上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两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要及时调查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篇3:毕节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黔府发〔2016〕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和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是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真正解决好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
第三条 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应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原则,实行实名制管理、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本市辖区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具有本市县(区)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其中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老年残疾人每人每月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进行增发;其他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统一按每人每月50元进行增发。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一级残疾每人每月50元、二级残疾每人每月40元进行发放。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残疾人申领两项补贴应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附后)一式二份,并连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以及本人近期免冠蓝底彩色1寸照片二张一并提交给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窗口。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七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初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对初审符合两项补贴条件的,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属村(居)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申请人姓名、居住地址、残疾等级、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其《审核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审核表》及有关证件复印件、公示情况说明等材料报县(区)残联、相关管理区民政或社事部门审核。对初审不符合两项补贴条件的,应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八条 县(区)残联、相关管理区民政(社事)部门审核。县(区)残联、相关管理区民政(社事)部门在收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符合两项补贴条件的,在其《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报县(区)民政(社事)部门审定。对审核不符合两项补贴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并要求及时通知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和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九条 县(区)民政(社事)部门审定。县(区)民政(社事)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定。对符合两项补贴条件的,应委托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补贴对象姓名、居住地址、残疾等级、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区)民政(社事)部门在其《审核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并会同县(区)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对不符两项补贴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同时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和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护理津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领取其中一类生活、护理津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第四章 补贴资金来源及发放
第十一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从城乡低保金中解决;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根据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县民生项目配套资金的通知》(黔财社〔2015〕7号)要求实行分级负担,即市级补助40%、县(区)级配套60%。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按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县(区)应于2016年4月30日前,按申报程序完成申请和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确认合格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从2016年1月开始计发,并于2016年5月底前将两项补贴发放到位;之后补贴资格认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第十三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县(区)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审定的名单、金额,通过金融机构“一卡(折)通”等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或其监护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直接发放现金的,应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应停止发放:
(一)残疾人死亡的;
(二)残疾人户籍迁出户籍所属县(区)的;
(三)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五章 补贴对象管理
第十五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县(区)民政(社事)部门和残联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定期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人资格进行复核,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其他条件发生变化的,两项补贴对象或其委托人应主动向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
第十六条 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一人一档。市、县(区)残联和相关管理区民政(社事)部门应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区)残联、相关管理区民政(社事)部门负责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录入,并于每年9月15日前报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在每年9月25日前将辖区内基础信息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未建立之前,县(区)应先用电子表格进行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区)应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强化督查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工作力量。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各级残联应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认真做好基础信息数据录入、统计和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保障,搞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社事)部门、残联要定期组织开展工作绩效评估,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每年第一季度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等情况,并公布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箱,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截留、挤占、挪用和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工作中出现延误上报信息、未足额及时发放补贴等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骗取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县(区)民政(社事)、残联等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联络,并将联络员名单于2016年4月10日前报送市直对应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区)应按照省、市规定,结合实际,抓紧制定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 在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省对两项补贴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省的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毕节市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毕府办通〔2015〕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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